北京市建设学习型城市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京学习办[2011]5号
关于开展北京市建设学习型城市工作
示范区县评估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学习型区县工作领导小组: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工作大会和北京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及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到2020年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建成先进的学习型城市”的要求,在全面总结本市建设学习型城市,创建学习型区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有效发挥评估的评价、引导、促进和规范功能,推动首都学习型城市建设工作取得新进展和新突破,市建设学习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市建设学习型城市工作示范区县评估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申报参评
各区县可根据《北京市建设学习型城市工作示范区(县)评估指标》(见附件)要求,结合各自创建工作基础和工作安排情况,确定评估意向。确定参加评估的区县,应由区县政府向市学习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双方共同商定评估时间和评估日程安排。
二、 总结自评
各参评区县应认真总结两年来推进学习型区县建设工作的经验,对照《北京市建设学习型城市工作示范区(县)评估指标》进行自评,给出自评分,并撰写自评报告,汇总整理有关档案资料,做好各项迎评准备工作。
三、 咨询服务
为有效发挥评估的评价、引导、促进和规范作用,将评估过程作为进一步总结创建工作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制度,提升建设水平的过程,市学习办将邀请有关专家,为各申报区县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四、 现场评估
评估采取听取自评报告、召开座谈会、现场访谈和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和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
请各区县根据本通知精神、全面总结近两年来学习型区县建设的工作经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材料报送联系人:陈敬文,联系电话:66074675,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xxxsq163@163.com(内有本通知电子版,密码163163)。
附件:北京市建设学习型城市工作示范区(县)评估指标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教育 学习型城市△ 通知
抄送:各区县委、区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