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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峪中学学校章程

日期:2022-11-07 来源:

北京市大峪中学学校章程

2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育教学科研管理

第四章  财务、资产及总务管理

第五章  环境管理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七章  学生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关系

第九章  附则



序言

学校于1946年建校,1978年被评为北京市首批重点高中,2004年被评为北京市示范高中。目前学校分两址办学,分别是本部校区和西校区。两校区占地面积80359.65平方米、建筑面积58374.7平方米,运动场地面积31504平方米。

大峪中学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学校各方面工作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引领学校工作稳步前行;突出特级、骨干引领带头作用,完善青年教师培训体系,培养教学新生力量。任务驱动,提升自身专业水平,打造“琢磨课程”,建设“透亮儿”课堂;潜心德育,助力师生全面发展,班主任培训、综合素质评价活动如火如荼,加强班主任团队建设。安全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山谷星光、生涯规划、服装展演、金帆合唱等特色活动引导学生们摒弃低俗,走向高雅,走出山谷,走向世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依法治校水平,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构建现代化生态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教育委员会主管下的一所公立完全中学,学制六年。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德露苑18号

学校名称:北京市大峪中学

   称:峪中

第三条  办学理念:发展每个人的天赋才华

第四条  定位语:山谷相生 自然天成

第五条  办学目标:做适应学生的教育,办社会尊重的学校

第六条 学校校训:崇德尚学 知行合一

第七条  校风:质朴方正,灵动清澈;教风:厚重如山,虚怀若谷;学风:如切如磋,如琢如磨。

第八条  教学宗旨:为了一切学生的发展

第九条  行为准则:乐山乐水乐自然 敬人敬事敬学问

第十条  办学特色:大山谷文化。大山谷即大峪,既是对校名的解读,又是对学校区位优势资源的彰显。

第十一条  学校管理策略:以"学习型学校"建设为载体,实现学习、研究、实践的整合,全面提升学校教育品位;青年教师与课程改革同步发展,青年教师与学生共同成长,让教师最大限度的获得发展,提升教师职业生命的质量;培养学生健全人格,立足学生全面发展,提升学生在校的生活质量。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职能部门

大峪中学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北京市门头沟外国语学校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书记校长岗位职责:

学校内部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书记校长全面负责、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工作,对上级和师生员工负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教育主管部门的指示和学校校委会的决议,依法治校。

(二)从本校实际出发,负责组织制定学校的长远计划、改革和发展的阶段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设置学校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组织学校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确保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实施。

(四)提出中层干部人选,经党委会议讨论及考核后,报请上级任命或按规定聘任,按相应程序决定中层干部的免职等事宜。

(五)决定学校的预决算,审批学校各种项目的经费开支。

(六)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决定教职工的考核、奖惩。

(七)组织建立、健全或修改学校的重大规章制度,完善各种形式的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办学效益。

(八)支持并配合学校党、工、团组织开展工作,结合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关心师生员工的成长和进步、学习和生活等,并督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民主管理学校,学校的重要问题决策前,主动征求党总支的意见,听取教代会意见,经常听取师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党总支和群众的监督。

(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决策咨询系统,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组织的参谋作用。

(十一)主持党政工作会议,对学校重大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协调。

第十三条  常务副校长、工会主席岗位职责:协助校长全面负责校本部的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会等工作。

(一)协助校长确定学校近期与远期的发展方向,提出明确的奋斗目标,合理安排人事并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对不良现象敢抓敢管, 做到是非清楚,赏罚分明。

(二)组织教师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端正办学思想,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各科教学质量。加强对文艺、体育、卫生工作的领导,使学生全面发展。抓好校园文化建设。

(三)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每学期学校教育工作计划,拟出每一阶段工作的要求和组织实施的具体措施。传达贯彻上级指示及政策法令等。

(四)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分析全校教学情况,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督促教导处做好备课、教研、检查学生作业等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家长会和教学经验交流会。抓好学校教科研工作,指导教科室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做好课题申报、课题研究、课题结题工作。督促分管校长做好校信息技术工作,使其为教学服务。

(五)支持教师进修,并关心青年教师成长。采取各种形式有计划地提高教师的文化业务及思想素质。

(六)督促总务处管理校舍、设备、经费。关心校信息技术管理中心、实验室、资料室、图书室的建设,并定期听取分管副校长有关情况汇报,协调各部门为教学第一线服务。

(七)负责处理与本社区内兄弟单位的协作关系,争取社会力量共同办好学校。

(八)主持工会工作

1、组织职工参政议政,开展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正当权益。

3、开展职工教育,引导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工作。

4、围绕科研生产中心任务开展工会工作,推动发展。

5、关心职工生活,为困难职工提供帮助。

6、组织开展文艺活动,活跃职工文化生活。

第十四条  副书记、行政副校长岗位职责:

(一)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任务。

1、开展党员教育;组织职工政治学习。

2、进行形式教育和宣传动员,做职工的思想工作。

3、抓文明创建工作等。

(二)主持纪委工作

1、负责纪委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年度工作总结。

2、抓反腐倡廉及党风廉政建设。

3、开展效能监察。

4、调查办理案件,处理日常信访,进行财务审计。

(三)根据校长及行政工作会议讨论意见,负责起草、印发学校工作计划、总结、规划、决议、报告和学校规章制度。起草学校各类上报、下发的文件,向全校发布通告、通知。

(四)组织安排全校性行政事务。做好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和贯彻落实工作。做好会前通知、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资料整理和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完成校长室交办的其它行政工作。

(五)协助校长做好学校机构设置和人事具体工作(包括根据校长意见进行人员招聘、人事考察、年度考核、职称评聘等)。

(六)负责学校公文的处理收发、登记、送阅、催办、立卷、归档工作,同时负责上级网站有关邮件的收发工作。

(七)负责学校档案室管理,指导各科室做好档案工作;做好学校大事记和重要历史资料的保管工作;加强保密工作。

(八)负责来人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做好对外联络工作,加强同本市各机关、社区和兄弟学校的联系,沟通信息,为校领导提供有效资料。

(九)负责学校宣传工作。及时汇总处理学校各类信息,及时向上级汇报有关信息。撰写信息简报和信息动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为学校决策提供智能服务。

(十)负责编排学校每月工作安排表;负责全校性综合统计工作,按时填写好综合统计报表。

(十一)负责全校教职工的出勤统计工作和安排好学校行政值班,检查值班记录。

(十二)负责与高校及科研机构的联系,进行项目开发。

(十三)学校临时性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教学副校长岗位职责:在校长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相关工作。

(一)负责协同校长制定教育教学工作的决策、规划与计划。

(二)负责领导教学工作,组织与主持有关教育教学工作会议;组织与领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研究工作以及教学研究活动;组织与领导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反馈;学校招生及相关工作。

(三)负责领导教务工作,督促落实各级各类考试组织;学籍管理;教材教辅征订、发放、管理;图书管理;文印;实验室组织管理。

(四)负责领导学校课程建设,进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课程整合、开发;以及课程的实施组织。

(五)负责领导学校信息中心工作,督促落实学校教学的信息化推进工作,学校数字校园的建设和使用,网络管理,教师及教室电脑和打印机使用。

(六)负责领导学校教师发展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教师发展计划,特别是青年教师的师带徒培养计划,制定继续教育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领导学校教科研及学术委员会工作,学校的科研立项组织管理及学术委员会活动。

(八)负责领导创新人才中心工作,推动我校高中重点实验室使用及科技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新疆部副校长岗位职责:

新疆内地高中班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包括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发展新疆部学生天赋才华、学籍、考勤、食宿、看病就医、节假日活动设计组织、家校联系宣传、志愿填报辅导、对接新疆教育厅内学办、返疆返校接送、家访、校友库建设。

第十七条 德育校长助理岗位职责:

(一)肩负对学生进行思想引领的重任,使学生成为爱党爱国的时代青年。

(二)德育处首先要完成班主任队伍建设,培养骨干力量。

(三)对学生进行心理教育,引导他们关注未来。

(四)常规教育的组织者,培养合格的公民。

第十八条  后勤校长助理岗位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后勤管理规范,并监督执行,确保后勤管理的顺利进行。

(二)基本建设管理

(三)物业管理

(四)生活后勤保障服务

(五)后勤物资管理

(六)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九条  1+3校长助理岗位职责:

(一)组织和领导学部教师认真学习和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精神,落实学校的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抓好学部教师的思想建设,加强师德教育,精心培育精英。每学期召开全组教师会议不少于四次,每两周召开班主任会议一次,布置、检查、总结的教育工作,研究、分析学生的状况。

(三)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结合本学部实际,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及时检查计划落实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做到上传下达,使工作落到实处。期末写好工作总结。

(四)负责学部教学质量管理,检查和督促各备课组的工作,维持日常教学秩序,及时协调班主任与科任教师、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定期组织全年级教师进行学情分析,发现问题,寻找对策,及时解决,确保学部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负责组织和安排学部学生的统一活动,督促、检查各班完成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情况。

(六)根据阶段教育的需要,召开学部学生大会,表扬先进,弘扬正能量。 

(七)关心学生的身心成长。面向全体学生,热情鼓励他们绽放天赋,全面发展。  

(八)建立畅通的反馈渠道,成立学生学长互助小组。发挥学部对学生管理方面的优势,师生互动,教学相长,全力搞好班风、学风建设。

(九)办好家长教师协会,密切与家长的联系。主持学部学生家长大会。了解学生在校外的表现,共同作好教育工作。

(十)协助生涯指导中心、升学指导中心等部门做好学生的招生、升学等工作。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党组织监督保障,教代会民主参与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对学校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逐步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全员聘任制、结构工资制、考核奖惩制。

第二十二条 校长的职责:详见第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校长具有以下权利

(一)学校综合管理的权利:  

1、组织学校管理人员、教职员工拟定实施学校改革发展的近期计划和远景目标;代表学校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议规划学校的基本建设。      

2、委派管理人员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后勤保障等各条线工作,并对其实行指导和监督。  

3、组织学校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规章,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学校规章制度草案,提交教代会或学代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并负责对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      

(二)教育教学管理的权利:  

1、组织学校管理人员制定实施学期、学年教育教学计划和活动,指导监督教育教学计划和活动的实施。  

2、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和授课时数的规定,会同学校相关人员研究确定学校的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和授课时数。    

(三)学校人事调配的权利:  

1、组织学校管理人员合理安排教职工的工作。  

2、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任命学校其他管理人员。  

(四)学校经费管理使用的权利:  

1、主持学校管理人员起草学校年度经费的筹备方案、 经费预算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交教代会审议。  

2、组织学校管理人员依据学校考核规章客观地考查评估教职工的工作业绩,拟出奖惩预案,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代表学校参与校办产业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起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和集体智慧的力量,发挥全体教职工的整体功能,同心协力,合作互补。

(六)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七)规范学校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施、教学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八)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九)创造条件,不断改善、提高教师福利。

(十)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带头实干,开拓进取。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十二)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校长培训。

第三节 党委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基层党委,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下设各党支部,学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学校党委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宣传、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负责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监督学校德育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四)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在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上充分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

(六)围绕学校教育教学中心开展党建工作,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权利,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保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八)坚持立德树人的思想,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师德建设,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作用,支持它们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做好党建带团建工作。

(十)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把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三者有机结合,以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努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

(十二)全面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保证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决定在本校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努力完成上级党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召集党委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安排支部工作,重大问题交党员大会研究决定。

(三)检查党委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针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深入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协调学校党、政、工、团的关系,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四节   校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建立校长(书记)为组长,副书记和副校长为副组长,“党、政、工、团”等组织核心成员为组员的校务委员会。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以适当扩大。

第二十九条  校务会主要进行行政办公事宜讨论、决策,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对于日常工作,原则上校长先听取各个部门工作汇报、下一步计划,最后校长作出指示或决定;对于重大事项,原则上,校长要在与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校长最后表态,最后采取集体决策的办法确定项目的立项与实施,学校党委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三十条 校务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上级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贯彻实施教工委会议确定的重要决策。

(二)讨论和通过教育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关涉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三)讨论和通过党委的重要决定、意见、文件和行政措施,审议报请需上级部门审定的重大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突发事件。

(四)审议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听取并审议日常财务开支事项;研究讨论设备购置、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

(五)审议“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 事宜。

(六)对阶段性工作的部署、推进和落实进行统筹协调。

(七)研究讨论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审核校长的工作报告和学校工作计划,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教职工队伍和财务预决算等教育教学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并根据需要形成相应的决议。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权益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民主评议中层以上的行政干部,每年进行一次无记名测评和咨询工作。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六节  民主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代会配合校党委对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评议,是教代会行使评议监督权的途径之一。教代会评议干部的对象是校级行政正、副职和学校中层干部(处室负责人)、年级主任。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民主评议行政领导干部,在校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教代会民主评议小组组织实施,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安排可以与上级教育部门对校级领导班子的年终测评合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党委领导下,依靠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

第四十一条  按照教代会工作规程,每学期召开一次教代会,对学校重大工作,最后通过教代会代表表决,形成决议,由学校校长抓好实施。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三章  教育教学科研管理

第四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行依法治校。

第四十五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六条 帮助学生学会学习。重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养成,重点培养学生浓厚的学习情趣、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有效的学习方法。

第四十七条 尊重教学规律。依据学科学习特点和学生认知规律,不断更新教学理念,改进课堂教学方式,增强学科学习趣味,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切实提高课堂教学效能、减轻学生负担。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教学管理系统。不断完善教学质量分析与监控制度,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健全备课上课、听课评课、作业辅导、考试测验和说课反思等教学各环节的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师专业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十九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五十条  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制度化管理﹑规范化管理﹑程序化管理﹑科学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五十一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任课教师必须熟悉所授课程的课程标准,在教学过程中严格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制定本课程的教学进度表,并按照教学进度表的要求,实施教学。

第五十三条  教师在上课前必须明确本次课应讲授的主要内容,重点、难点和疑点,做到在脱离教案的情况下从容地完成教学任务。

第五十四条 教学过程中如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学,教师必须对电子教案、投影片、演示实验、插播片等作好准备,以确保形象化教学的效果。

第五十五条 教师应在上课前认真了解教学对象的学习基础,处理好本课程与完成课程及后续课程的衔接,科学、合理地组织课堂教学。

第五十六条 切实贯彻《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五十七条 严格履行保护少年儿童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法律职责,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条例,正常开展第二课堂教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健壮体魄和健全人格。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五十八条 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指导工作,开展班级的检查、评比。培养学生自觉执行本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习惯。

第五十九条 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习惯养成教育等。

第六十条 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和校历表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一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各处、室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   财务、资产及总务管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第六十三条  财务管理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各种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

(二)本着勤俭办事,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办理财务事项。

(三)接受并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四)单位负责人应坚决贯彻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审查年度预算和会计决算,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五)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之中,任何经费和资金不得条块分割,不得脱离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坚决取缔“小金库”和帐外资金。

(六)财务印鉴,会计与出纳各执一枚,出纳员执“个人印鉴”,会计执“财务专用”印章;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正确与安全,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七)严格财务审批、报销手续,坚持财务审批“领导签字”原则,一切支出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完善并经主管领导书面审批,经办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八)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认真保管库存现金,加强对其它票证,凭证的管理,坚持检验、复核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被盗、受骗。

(十)定期对本单位各财务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岗位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违反财经纪律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加强财务监督,收支管理详实透明。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六十五条  资产管理制度

(一)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二)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三)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四)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五)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六)学校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三节  总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  总务管理制度

(一)总务后勤工作要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树立牢固的服务意识。

(二)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学校,采取各种节能减排措施,减少浪费,避免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让设施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三)学校逐步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保洁、保安、绿化、食堂等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管理或承办。

(四)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合理支出各项费用,开源节流,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做好财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五)依法规范收费,按国家政策资助困难学生,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六)加强对校园的整体规划和管理,建设人文、绿色、科技校园,争取经费支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的现代化。

(七)认真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坚持卫生评比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工具,建设干净整洁的工作和学习环境,做好卫生保健和防疫接种、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章  环境管理

第六十七条  校园地面无果皮纸屑、无碎砖杂物、无痰迹、烟头、无污沟水坑。墙面无积灰、无污迹、无蛛网,各宣传指示牌清洁不破损。

第六十八条  班主任、处室负责人、各学科室指导教师为环境管理责任人应率先垂范,组织和协同本室人员,认真负责地做好室内环境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教室应安排“环境管理值日表”采用“包干管理”或“轮流值日”等办法,通力协作搞好卫生活动室指导教师应与专用室责任人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活动室环境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做到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七十一条 定期大扫除制度。由校办公室定期或大型活动前出具通知,举行全校大扫除,并邀医务室联合检查。

第七十二条 校内机动车行驶与停放须与学生活动区域物理隔离,禁止社会车辆无正当理由进入校园。

第七十三条  教育教学服务中心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七十四条 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设点摆摊。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象厅、溜冰场、网吧等影响师生工作学习的娱乐场所。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七十五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要忠诚于教育事业,悦教爱生。

第七十六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师、职员、工人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主动发展,牢固树立创精品意识、一流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七十七条  教师应该积极参与和适应新课程改革,积极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不断提高自己专业水平。

第七十八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期初有教学计划,期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七十九条  重视教学常规。精心备好每一节课、精心上好每一节课、精心布置每一次作业、精心批改每一次作业、精心辅导每一个学生、精心安排每一次测试。

第八十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八十一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的教育、批评和处分。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全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六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分工或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依法予以辞退。


第七章 学生

第八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经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八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健康权。学生的健康应该受到学校的保护,即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种活动不得有损于学生的健康。更不得心体罚等恶劣手段损害学生的健康。

(二)受教育权。学生违反了纪律或犯了某种错误,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没有权利开除其学籍,否则就是剥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即使在高中阶段,学校和教师也不能采取擅自停课或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学籍的处罚手段。

(三)姓名权。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姓名权利,不能图省事用错别字代替学生名字中难写的字。

(四) 隐私权,即学生的隐私受法律保护。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探究学生的隐私,更不得散布学生的隐私。

(五) 休息权。学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按期休息、按时上下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争夺学生休息的权利。

(六) 著作权。学生的作品也受版权法保护。学生有权发表和出版自己的作品,未经学生本人同意,其作文及相关作品不得由教师随意发表。如果引用或发表了学生的作品,不仅必须署上学生作者本人的姓名,还必须付给稿酬。

(七)发明权和专利权。学生有权进行发明创造,其发明创造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后也可以享受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权利。

(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学生在学校也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种权利不受教师意志和其他任何人的干涉。

(九)批评建议权。学生作为学校的成员之一,有权对学校和教师进行批评和提出建议,这是学生应该享有民主权利之一。

(十) 结社权。学生有权组织合法的群众组织和团体,也有权参加合法的群团组织。

(十一)社会公益权。学生作为社会成员,在学校里也享有社会公益权利。社会公益权包括享受社会公益利益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学生的这种权利。

(十二)人格尊严权利。学生的人格不受侵犯,教师批评和处罚学生时,不得用污辱性手段损害学生的人格,如罚站、罚跑步、罚劳动等做法都是对学生人格尊严权利的损害。

(十三)生命权。学生在学校期间其生命权利必须得到有效保护和尊重,任何危害学生生命的行动和做法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十四)通信权。学生有权与任何人进行通信,其通信权受法律保护,学校和教师不得侵犯变种权利。

(十五)投诉权。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应及时将情况告诉老师、家长,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和部门进行投诉。这种投诉权包括诉讼权利。

(十六)获得帮助权。学生在学校中遇到本身能力所无法解决的困难时,有权要求教师和学校提供帮助。

(十七)言论自由权。学生所享有言论自由权与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相同。学校和教师无权限制学生的言论自由权。

(十八)公平权。学生有权要求获得与其他学生相同的公平待遇。这种公平权不得受到歧视。

(十九)名誉权。学生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也享有名誉权,即使学生违反了纪律或犯了某种错误,教师也不能用污辱性语言或手段损害学生的名誉。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五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孝敬父母,尊敬师长,衣冠整洁、行为端正、服饰发型符合学生身份。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有益活动,德、智、体全面发展。

(四)维护学校荣誉,为校争光,做健康、文明的京源学生。

(五)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做文明好公民。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业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八十七条  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在校师生有权对学校、教师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或对学校处理处分不服的,向部门领导或者校长提出申诉。申诉必须实事求是,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得影响本职工作或干扰组织的正常运作。各级主管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申诉,都必须尽早予以明确的答复。

第八十八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 强化安全管理,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第八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的关系

第九十条  学校、家庭、社会合力培养学生

学校与家庭、社区建立密切联系,促进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的工作体系。

(一)设置信息公告栏,公开校务信息,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保证教职工、学生、相关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

(二)建立问题协商机制,听取学生、教职工和家长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化解相关矛盾。

(三)健全和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建立家长学校,设立学校开放日,提高家长在学校治理中的参与度,形成育人合力。

(四)引入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密切学校与社区联系,促进社区代表参与学校治理。

(五)主动争取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支持学校改革发展。

(六)视条件将体育文化设施在课后和节假日对本校师生和所在社区居民有序开放。

(七)推动家长培训,协助学校对家长进行培训,帮助家长更新家庭教育观念,家校教育达成高度共识。密切学校与家庭、社区联系,促进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的工作体系。

第九十一条  家长教师协会

学校建立家长教师协会,由学校主要负责领导、教师代表、家长、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内的知名人士、社区工作者等共同参加,旨在发挥其在学校重大战略决策咨询、学校发展绩效评估、学校与社会协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家长教师委员会分为校级、班级两个层次,每个层次分设执行委员会和职能部室,参与学校课程建设、德育管理,使学校、家庭、社区形成教育合力,共同促进学生的发展。监督学校管理,针对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家长需求,进行协商讨论,并对学校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十二条  成立家长委员会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九十三条  社区参与学生教育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校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党委会议讨论、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审定后,报门头沟区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党支部会议讨论、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审定后,报门头沟区教育委员会备案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